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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10-09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金发财〔2026〕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并施行。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资助期内,根据研究进展及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合理确定绩效支出进度和金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受“原则上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提取的科研绩效不得超过项目组间接费用总额的80%”规定的限制。项目结题后不得再开支绩效相关支出。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项目负责人应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含间接费用支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2026年度结题项目决算需填报间接费用支出情况。结余资金比例超过30%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资金使用计划。

三、规范结余资金管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资金不再转入科研启动经费,留归原项目继续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直接费用),不得支出间接费用,由原项目团队自收到准予结题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继续使用2年。留用期满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学校统筹及资金上缴手续。

我校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金发财〔2026〕3号)



财务处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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